即将退休不自重 触犯刑律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0-05-28 10:50:18


    令康某后悔终生的是,自己一时糊涂将单位的五万元钱借给同学做生意用了二十天,却犯了罪。2010年5月25日,已经退休二年本该在家享清福的他却接到了确山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6日,被告人康某在担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会计兼出纳期间,将其保管本单位的五万元公款挪给其同学做生意使用,2006年9月28日被告人康某将该五万元交到本单位帐户。

    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盈利活动,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因被告人康某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挪用的公款,挪用时间较短,未影响公款的使用,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康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