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如何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法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0-05-31 14:46:44


近年来,基层法庭始终坚持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农村工作大局,立足审判,运用法律手段,充分发挥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司法服务作用,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了积极的贡献。那么,基层法庭如何为新农村服务呢?

一、力举便民措施,强化服务意识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既要按照法律规定,也要遵循农村生活规律,遵照农村习俗解决矛盾纠纷。多年来,他们心系群众,不断增强为民服务意识,落实为民服务措施,提高为民服务水平,保证为民服务质量。

    一是方便群众诉讼。为解决老百姓告状难的问题,他们紧密结合当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采取了为农村文化程度较低的农民提供口头立案服务,为偏远山村交通条件差、信息闭塞、行动不便的农民提供上门立案服务,由当事人预约开庭时间和地点,利用农村集日巡回办案等措施,妥善处理土地、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

    二是强化诉讼指导。辖区大多数农民家庭还很贫困,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现行诉讼制度不十分了解,特别对诉讼风险、诉讼成本还不能用理性思维去对待,为要面子、争口气而不惜卖房卖地、倾家当产也要打官司的大有人在。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他们把《诉讼风险》、《当事人须知》等宣传材料及时发放给当事人,让当事人清楚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使他们明明白白“打官司”,引导农民把有限的收入、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被告杨某,在分地时因丈量出现偏差,多分了一垄地,拒不退出,被起诉到法庭,他们在给其送达诉状时,向他讲清诉讼费用、执行费用以及误工误时收入之和远远大于该垄地10年玉米收成的实际情况,入情入理,使杨某心悦诚服地退出多分的土地,效果很好。

    三是落实相关规定。他们十分注重为广大当事人提供人性化的服务,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一步到位的辅助性服务,减轻当事人身心上和经济上的负担。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本人申请,主动报请院长减免缓诉讼费。如,一老人告其继子女不赡养,又交不起诉讼费。他们及时为其办理了诉讼费免交手续,又主动拿钱为其打车送回家,老人眼含热泪激动地对他们说:“你们比我的儿女还亲”。仅去年,他们就为30余名当事人办理了减免缓诉讼费10余万元,使党的亲民政策在该法庭得到充分体现。

四是转变审判作风。在接待当事人方面,他们做到了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请坐,一杯热水解渴,一番良言解惑。审判实践中,他们认真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审判作风,充分发挥人民法官密切联系群众,广泛深入群众的工作作风。为此,他们经常顶风冒雨、跋山涉水、长途奔波,特别是对涉及生产用地、生产生活用水、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几乎件件都亲临纠纷现场,找准争议焦点。在审理刘震起等14户果农诉两家企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中,为取得充分证据,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审判长郑天冰同志在7月酷暑的天气里,陪同监测人员从午夜到凌晨,不顾蚊虫叮咬,冒着被排放气体污染的危险,忍饥挨饿,协同测试两个工厂的气体排放量,终于为农民打赢官司找到了证据。

二、加大调解力度,力争案结事了

“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新时期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十六字指导原则。人民法庭站在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最前沿,是践行这一原则的主要力量。他们始终牢记并遵循这一原则,不断探索调解工作新方法,调解的路子越走越宽。在调解中,除始终遵循“自愿、依法、民主”三原则,他们还摸索出“四时”调解法。就是把握好四个有利的调解时机,受理案件时尝试调解,庭前交换证据时积极调解,庭审过程中努力调解,宣判前争取调解。在调解案件中,他们要求全庭每个审判人员要有“四心”,即对当事人说服教育要耐心,做到百问不烦;帮助当事人排忧解难要真心,做到全心全意;遇到困难要有恒心,做到百折不挠;评判是非要公心,做到客观公正。他们审理的一起赡养案件,原、被告之间积怨很深,矛盾重重,且几个被告之间也互有隔阂、相互推逶,使案件的调解工作一时难以进行。为此,他们邀请了人民陪审员、街道办事处司法助理祝锋来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这一办法果然奏效。祝锋充分利用本人在当地的威望、多年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熟悉当地社情民风以及司法助理身份等诸多优势,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最后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了众兄妹共同承担赡养父母义务的调解协议。

三、发挥职能优势,做好普法教育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是人民法庭的重要职责。基于此种认识,他们没有单纯地就案审案,而是努力扩大案件审判活动的影响,以此促进农村法律、法规的更快普及。

一是凡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扩大审判活动的积极影响。他们以农村集镇、街道市场为阵地,适时组织公审公宣活动,经常把公开庭开在农村集镇和街道市场等人口比较集中的地方,特别是针对那些带有普遍性和广泛影响的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案件,不放过任何一个普法宣传教育的有利时机。2010年初,法庭受理了一起因邻里纠纷案件,由于被告拒绝赔偿,在当地群众中影响很坏。经过认真审理,按照法律规定,他们作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余元的判决。此案在当地公开宣判后,振动很大。老百姓说,法庭虽小,但能解决我们心中的大事,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很大。

二是走出去,广泛开展法律知识辅导讲座活动。他们经常利用节假日或农闲时间,深入到乡村、街道进行法律法规的辅导讲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广大乡村、街道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每年他们深入乡村、街道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辅导讲座活动,使广大村民受益匪浅,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采取极端方式解决纠纷的情况和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减少。

三是迎进来,耐心解答广大群众的困惑。他们把为当事人答疑释惑贯穿于立案、审理、调解、宣判乃至日常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排解当事人心中的疑虑,消除他们的对立情绪,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境界。有些纠纷,当事人并没有起诉到法院,而是乡镇、街道的党委、政府等邀请他们主动介入帮助解决矛盾。今年年初,某村10余户村民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发生矛盾,双方为争取各自的经济利益相持不下,形成了众村民围堵县委、县政府进行上访的严重局面,并扬言如县里解决不了要集体进京上访。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找到他们后,他们及时出击,通过大量而卓有成效的思想疏导、法制宣传工作,终使双方混沌的冲动行为上升到法制的理性思维,各自主动承担了应尽的义务。这起纠纷的平息,不仅取得双方当事人双赢的理想效果,而且排除了县委、县政府的一大困扰,社会效果十分显著。

四、在建设新农村进程中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职能作用的体会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指明了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方向,全面系统地概括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任务。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特别是与“三农”问题接触最为密切的人民法庭该如何作为。他们的体会是:

首先,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端正思想认识。一是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标的虽小,涉及的常常是几十元的借贷、一棵树的权属、一口气的离婚案件等等,但是如果处理不好就将影响农村稳定的大局,影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二是人民法庭建设规模虽小,但对新农村建设的作用却很大。从实践中看,经济越活跃,越容易引起矛盾,引发侵权、违约,甚至离婚案件,这些纠纷都会在不同层面上直接或间接地对新农村建设设置障碍,而这些障碍都需要人民法庭一件一件去清理、排除。三是人民法庭的实际困难虽多,但他们为新农村建设再立新功的决心却很大。他们始终坚信,随着法治理念的日益深入以及人民法院改革事业的不断发展,一切困难都会迎刃而解。

    第二,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紧紧依靠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上级法院的监督、指导,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等部门的支持。

    第三,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牢固“立党为公,司法为民”理念,树立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工作在审判一线人民法庭的法官,与人民群众接触最直接、最广泛、最密切。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基层,最贴近人民群众,人民群众往往就从我们的司法行为中解读人民法官,我们的责任非常重大。因此,牢固树立并且在司法实践中自觉践行“司法为民”理念至关重要。

    第四,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有所作为,必须增强主人翁意识和历史责任感。人民法庭作为一个集体,人员少、任务重,因此更需要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人心思上,形成合力。这几年,他们法庭就犹如一个大家庭,干警以庭为家,十分关心它的发展和建设,大家都在竭尽全力、默默无闻地奉献着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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