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送达起诉状开始计算答辩期限,送达传票是如期开庭的保证,送达判决书开始起算上诉期限或生效日期,可以说送达是人民法院在整个民事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 由于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人口流动量大,审判实践中,确有那么一部分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送达不同程度的存在躲避心理,造成法院“送达难”。 “送达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法院审判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因素。
一、民事诉讼送达难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表现在民事诉讼送达中的“人难找”。具体地说,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1)原告为了急于立案或诉讼时效问题,在起诉立案时所提供的地址不准确,甚至是虚假地址,按“刻舟求剑”的方式根本找不着受送达人。
(2)由于城市建设拆迁,流动人口住无定所,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地址模糊,甚至是同一个受送达人,其生活、工作、住所地并不在同一区域,使送达难度成倍增加。
(3)有的当事人经过多次当被告、被执行过的,几经较量之后,干脆直接将法院送达人员拒之门外,避而不见,耍懒之极。
(4)受送达的当事人借故与送达人员发生冲突。有些甚至有一定社会身份影响的受送达当事人,一听是送达人员向他送达法律文书,没等开口,即先发制人,将怨气首先发泄到送达人员身上:“你们法院怎么什么都管,不看看到底有无此事就受理立案,是为了多收诉讼费,年底多发奖金吧?”
(5)受送达的当事人怀着“打不起官司躲得起”的心理,逃避送达,与送达人员“打游击”。
(6)极少数原告单位安排专人为法院送达人员带路,而带路的人却不愿出面找人,怕苦怕累怕得罪人,怕见受送达当事人,就像“探地雷”或“躲瘟疫”似的,使送达无助。
其次,表现在受送达的当事人家属难“求”。虽然民诉法中有规定,受送达的当事人不在时,将文书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但是其在异地的网上消费、餐饮消费、手机消费、休闲娱乐等纯属个人开支,其代收人在很大程度上不愿意接受法律文书或签字,如果留置送达,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又拒绝到场。
特别值得强调的一个方面就是送达人员素质和责任心问题。有的送达人员工作方法简单,不愿与受送达的当事人多说话,多解释,受送达的当事人不收,则留置了事,有的送达人员不注意消化矛盾,本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却因工作方法失当而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有的送达人员不研究送达技巧,方法简单粗暴,填写不清楚不完整马马虎虎,至使送达工作不到位。一旦造成“夹生饭”,后来的麻烦就会不断。
二、民事诉讼送达难的成因
造成民事诉讼送达难的问题和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具体到送达来说,它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双方相互配合才能做好的工作。因此对人民法院来说,造成送达难的当事人因素是客观因素,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素质和工作责任心是主观因素。
送达难的客观因素主要是受送达的当事人法律常识匮乏、或者曾经当过被告被强制执行过,疲于诉讼、对人民法院怀有对抗情绪,对法官持不信任的态度。这些因素的形成有长期以来“自古良民无诉讼”的历史原因,也有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执行不及时,法院的司法文书应提高公信力等现代因素。长期以来,个别案子执行不力,使司法权威没有很好的树立,形成司法环境不良,造成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工作不配合,而送达难只是其中表现形式之一。
主观因素主要表现在法院干警素质的提高和责任心增强两个方面。从法院工作性质看,人民法院的工作时间相对固定,而当事人的时间却不固定,比如有的当事人白天不好找,而好找的时间又不是法院的工作时间,有的当事人行踪不定,不好预测,而人民法院的工作模式相对机械,整体反映不够协调,比如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与交通工具往往分属于人民法院内部多个部门管理,因车辆使用必须预先申请,准许后才能投入使用,做不到随时出动。再一个体制上问题就是强制措施力度小,据笔者了解,现在绝大部分人民法院在审理阶段没有适用拘传措施,对法院传唤不到的,直接缺席审理,实际上这也是工作方法简单的一种,有些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不到庭不能查明案件事实。另一方面当事人开庭传唤不到,执行传唤也不到,长此以往,渐生“法院不过如此”之心,直至案件拖到强制执行他能不抗拒?反之,如果在审理阶段经过两次合法传唤不到的,则依法适用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对那些当场撕毁传票,阻碍送达人员工作的情况肯定会越来越少,直至消失,司法的权威才能树立起来。
总之,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为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它是一种诉讼法律关系,这种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区别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司法行为的一种。人民法院有义务将各种法律文书按法定方式、法定期限送达给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既是履行法律职责,又是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送达是集体力、脑力、智力、毅力和技巧于一身的细致工作,事关裁判公正,来不得半点懈怠和马虎,否则,就有可能使整个案子“千里长堤,毁于蚁穴”。
三、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对策
解决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从更深的层面来了解它的重要和紧迫。就众所周知的“执行难”问题而言,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也是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从我们现行的诉讼法来看,执行是案件的收尾,也是实现法院判决确定的既定权益的关键一环。而有些案件从立案到开庭到执行,当事人根本就从未到过庭。你突然在执行阶段采取强制措施,他当然接受不了,甚至怎么会不产生抵触情绪呢?从党的十七大要求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认识我们的公民来说,诉讼对大部分人来说是陌生的东西,接受某种事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接受诉讼这种专业性较强的事物更是如此。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是案件承办人代表人民法院与受送达的当事人(被告或第三人)的第一次接触,送达具有强制性,不可拒绝性和法定性。如果说民事诉讼从立案到执行的每个环节都要做扎实的话,送达是需要再扎实不过的,因为送达是让当事人明白人民法院的职权,让当事人认识法庭的权威,让当事人熟悉人民法院在国家管理社会的整个活动中是不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的重要过程。为什么刑事诉讼不存在送达难的问题?因为公安、检察机关已经用强制措施将其推到被告席上,行政诉讼因为被告主体的特殊性送达也不是难题。独有民事诉讼的送达难,因此有必要让当事人明白送达的强制性,从立案送达开始就让当事人认识诉讼的国家强制力。必要的时候甚至使用拘传,保证当事人到庭接受审判。从受送达开始就重视民事到庭应诉,而不是轻视人民法院的送达。让当事人从审理阶段就尝试法的不可侵犯性,必须按照诉讼法的规定来参加诉讼,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从逐渐熟悉诉讼到对人民法院渐生信任和畏怯之心,最后在执行阶段采取措施当事人就容易接受的多了。从三大诉讼程序上看,每一种诉讼的重心在庭审阶段,在法官的主持下,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围绕争讼的事实和请求,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展开激烈的辩论,使诉讼走向高峰,并因他们的睿智出现精彩。但是保证这种高峰和精彩如期出现,合法进行的却是送达。送达是诉讼中的基础性工作,但却是很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不允许有瑕疵的工作。新形势对案件质量有了新的要求,在人民法院普遍重视案件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应该重视送达工作。笔者认为,更有效解决送达难问题,一是应该恢复民事诉讼送达中的拘传措施,二是应将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专业送达。
(一)恢复民事诉讼送达程序中拘传措施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送达是为了保证民事案件当事人如期到庭接受依法审理,即是为审判打基础,作铺垫。虽不象刑事诉讼有侦查机关不分昼夜的战斗,侦查机关24小时都是工作时间,只要案情需要随时待命出征。但是,如果原告或其他当事人能够提供当事人居所的准确信息,法院就应当建立象公安机关的“110”一样的机构,只要当事人提供信息,送达人员就应该随时出动,将法律文书准确、规范送达给当事人。公安抓捕罪犯奉行的精神就是,无论罪犯跑到那里都要将其缉拿归案,送上被告席。我们法院为什么就不能奉行“无论你当事人如何躲避,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将传票送到当事人面前或你的住所,案情需要的,还要适用拘传。”以此保证庭审的合法及时。实际上现在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并不是因为受送达的当事人下落不明,而是在躲避法院,跟法院打游击。最后法院迫不得已适用邮寄送达或公告,但是实践当中好多公告送达的案件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据无法取得,严格来说,这样的公告送达应该是不合法的。
(二)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的合法性。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法院送达的主体、内容、期限、方式。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人民法院以哪种方式或者说哪种最佳方式来实现完成送达任务,保证庭审的合法化,因此,送达工作实行警务化管理是人民法院如何配置人员、加强装备、提高效率的问题,是一个如何实现法律规定与实践相衔接的问题,采用民事诉讼送达工作警务化管理与现行法律没有丝毫的冲突。
从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结合我们现在的实践,大部分法院采用直接送达为主,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为辅的方式。留置送达实际上是直接送达的一个特殊方式。至于公告和转交送达只适用特殊的少数案件。那么既然以直接送达为主,就有必要建立一支专司送达工作的队伍,这支队伍可以是完全意义上的司法警察,也可以不是司法警察但必须实行警务化管理,目的是为了应对送达工作外勤性和经济社会中受送达的当事人流动性强的特点。装备齐全,反应敏捷,行动迅速,不拘时间应该是它的特点。为了适应这一需要,人民法院有必要做好以下几点:
第一,建立一支专业的送达队伍。挑选业务能力强,身体素质好的人员参加送达工作,白天进行日常工作,休息时间配备值班人员,设值班电话,只要有人提供信息,就要快速行动,及时出动,及时送达。
第二,提高送达人员素质和补贴。警务化管理不代表可以滥用强制措施,甚至武断行事,警务化管理是重要管理方式的改革,装备的改革,工作时间的改革。送达艺术、送达技巧更要讲究。应当注意到虽然法院不是专门普法机构,它的普法功能主要通过自身的行为来体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价值,但是考虑到矛盾的普遍性存在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该解释的该说服的一定要解释和说服,虽然解释说服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却不能因为它不是万能的而不去做说服和解释工作。
第三,配备录(照)相设备,固定专门车辆、电话,送达人员最好培训驾驶执照,提高送达人员的基本技能,以便适应快速反应的需要。对那些拒不收法律文书,而有关组织又拒绝见证的案件,以录相或照片的形式附卷,证明送达行为的合法存在。
民事送达工作虽然是民事诉讼中细小的工作之一,但却事关司法公正、裁判公正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实保护。只有送达等基础性准备工作做到位了,民事审判工作才能在“庭上审,庭上定”,甚至起到“一步到位”的案结事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