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轻人因在朋友家喝酒中言语不和积下怨恨,竟然在事后将对方家中的蜂箱毁坏31箱。6月8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判处被告人高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4000 元。
2006年4月28日,被告人高某和禹某在朋友家喝酒时,因言语不和,两人互相厮打由此积下怨恨。当晚9点,被告人高某又到禹某家院内,将禹某放置的蜂箱损坏31箱,被损坏的蜂箱经评估损坏物品价值5213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对方谅解。泌阳县人民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