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下午,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出租方赔偿承租方因锁门造成的经济损失3500余元。
吴云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为自谋生计相中了一处待租的铺面,经与房主协商,对铺面进行必要的改造后开了一间电脑维修店。2009年12月28日在交了2000元定金后,双方又正式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为五年,每年1月31日前预交下年房租2400元。合同签订后,吴云因外出进货和资金周转等问题,没有按时交纳租金,2月5日吴云找到房主补交下欠400元租金时,房主以吴云违约为由,让吴云再交2400元,原定金作废,此后双方就租赁问题发生争议,4月15日夜,房主用两把大锁将铺面锁了起来,使得吴云无法使用,为此吴云于4月20日将房主诉至法院,要求房主赔偿房屋改造费、物品等经济损失75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在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依法行使合同权利,却锁住房门,即便是原告交租金迟延,被告完全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故被告应承担锁门造成的原告的经济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