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孝 老人出走 执行法官急在心头

  发布时间:2010-06-10 15:20:54


    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1日,依照(2009)泌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两个儿子赡养纠纷一案。判决书判令:二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1月1日前支付给其父刘某赡养费2000元。

    立案执行的当天,执行法官就找到二被告人,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二被告人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赡养费,还声称其父有种种不轨行为,狡辩推脱赡养责任。临近春节,老人独自在外,执行法官急人所难,鉴于二被告人对老人的恶劣态度,并没有急于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却驱车几十公里找到村民委员会主任、村组长共同做二被告人的思想疏导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批评教育、劝说、释法讲理,二被执行人刘某某当天向其父分别支付了赡养费2000元,并表示以后好好善待其父,不再让邻居笑话,也不再给法院找麻烦。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使这起父子成仇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这个案件是一个普通的赡养纠纷,但应该说明的是执行法官一改传统的拘留、罚款、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执行方法,而是结合基层组织有关负责人一起通过卓有成效教育、疏导去启发感化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这起案件的执结,化解了长期积压的父子矛盾,实现了家庭和谐,可谓是一举两得。执行法官用耐心细致地思想工作贯穿执行工作全过程,这种“和谐”执行的方法,值得每一个执行法官举一反三认真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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