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因没有钱上网,便产生抢劫出租车之意,持刀抢走出租车司机王某出租车上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20元。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宣判,被告人侯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09年11月18日,被告人侯某因没有钱上网,便产生抢劫出租车之意。晚10点30分左右,在泌阳县人民路拦截王某开的豫QT9299号出租车,称到吴庄去。当车行至泌阳县西环路大桥南边的村庄附近,侯某用刀逼着王某抢走出租车上的营业款共计人民币120元。后侯某又用刀逼着王某开车将其送回泌阳县城,出租车行至县体育场北大门,侯阔下车后,王某向在县委门口执勤的民警报警,侯某被巡逻民警抓获。
泌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相威胁抢劫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亦无前科。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因此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