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表妹接收彩礼,却没有把彩礼转交给表妹,也不愿意返还给付方。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案件。
经媒人介绍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的表妹李某建立婚约关系,2008年2月原告通过媒人给被告杜某1000元作为给李某的见面礼,2008年4月原告又通过媒人给被告杜某10001元作为给李某的彩礼。被告杜某接收上述11001元后并未转交给其表妹李某。后原告与李某解除婚约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11000元,被告拒绝归还。
新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经媒人介绍与被告的表妹李某建立婚约关系,并通过媒人分两次给被告杜某1000元和10001元作为给李某的见面礼和彩礼,但被告并未把接收的11001元转交给李某。原告与李某解除婚约关系后被告也未将所接收的11001元返还原告,被告的行为属不当得利,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应予以支持;原告只要求被告返还11000元,是其对其实体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确认。遂判决被告杜某返还原告杨某现金11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清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