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的何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自己掏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被别人撞伤,当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有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赔偿。与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何女士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6月11日,确山县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何女士保险金30000元,依法为何女士讨回了公道。
法院查明,2008年8月8日,何女士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与你同乐”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险金额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1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万元,保险期间为2008年8月8日零时起到2009年8月7日二十四时止。2009年2月,何女士过马路时被一辆面包车撞伤,经住院治疗将近一个月才出院,经鉴定何女士的伤为九级伤残,这次事故给何女士造成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3000元,肇事车辆方赔偿何女士45000元。当何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她所投保的“与你同乐”意外伤害综合保险金时,保险公司却以肇事方已经赔偿、何女士的伤残等级达不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级,属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等理由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何女士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对保险公司辩称何女士的伤残等级达不到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约定的等级,保险公司应当免于赔偿的主张,因该条款保险公司在何女士投保时没有明确告知何女士,何女士并不知晓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