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确山县某乡镇负责本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由于王某在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致使该乡镇辖区内一企业发生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6月13日,确山县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检方指控,被告人王某在任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本辖区中小型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期间,对本辖区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的石材厂不认真检查,对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导致该厂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给人民群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依法判处。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05年任某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于王某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长期存在事故隐患的石材厂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整改排除,导致石材厂于2009年8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该厂工人李某在生产操作时被存在障碍的机器击伤左臂,致其失血过多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害怕承担责任,补写了一份隐患整改指令书。案发后,石材厂与死者李某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石材厂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2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机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一人死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由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