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低头不见抬头见了两个人,却因一点小事大打出手,最终酿成大祸。
2009年9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郭满理和郭满良因家务纠纷在本村郭改名家门口发生厮打,后郭满理将郭满良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郭满良的损伤为轻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满理于2009年12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西平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满理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满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