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短信起争执,毁坏财物受刑罚

  发布时间:2010-06-21 16:51:49


    被告人苏某以白某给其妻发信息为由,找人报复白某,并将白某门市部内财物毁坏。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苏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郭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4月20日晚苏某以被害人白某给其妻子在手机上发信息为由两人发生争执,2009年4月21日中午苏某怀让郭某找人帮忙报复白某,当日下午5时左右,苏某、郭某纠集数人到泌阳县交警大队所在地南面白某的汽车喷漆门市部内,将白某打伤后又将其门市部内的电脑、汽车漆等物品毁坏。经鉴定,白某损伤构成轻微伤,被毁坏物品价值10175.5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详细供述了自己参与作案的事实。苏某与白某就民事赔偿一事达成协议,由苏某赔偿白某经济损失29000元。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白某发生争执后,纠集他人到白某门市部对其进行殴打、并砸毁物品。其中毁坏物品达10175.5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审理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苏某已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应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