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审判在及时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民商事审判工作出现程序不规范、管辖比较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商事审判工作中存的问题
一是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将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依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按期结案或者审理过程中稍微遇到点阻力都会报请领导要求转化为普通程序审理,有时甚至存在审判人员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审判人员在报请批准时一般均不制作书面的审查表和汇报材料,院长或者分管院长仅仅依据承办法官的口头汇报来决定是否批准承办法官的申请;申请获得批准后一般不提前通知当事人,而是在下次开庭时由承办法官当庭口头通知当事人。
二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判压调”、“久调不结”现象。近年来,人民法院对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有很大提高,有的法院还将民商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作为一个硬性指标进行考核,要求调解结案率必须达到一定比例,否则,对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一定的处罚;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有时为了促成调解,故意违反法官职业道德规定,向当事人透露该案可能的判决结果,要求当事人违心地接受调解协议或者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方案时,以“查明案件事实”、“冷处理”等为借口,拖延审理案件。
三是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比较混乱。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确定民商事案件管辖法院的因素比较多,被告人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合同目的地、履行地、签订地等地均是确定管辖法院的重要因素,由此导致有权管辖法院过多,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时有发生;以案件标的额大小确定级别管辖的方式不能很好的适应法院工作需要,调查中发现,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在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适用法律的难度等方面并不亚于标的额较大的案件,甚至比标的额大的案件更加难于审理。
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管理建议
要解决上述问题就必须不断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管理。为此建议:1、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程序。明确规定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在立案时根据诉辨双方答辩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正确甄别是否应该适用简易程序。同时,积极规范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程序,要求独任审判员必须制作书面的申请表和汇报材料,报经院长或者分管院长批准并通知当事人后方可转为普通程序。严厉禁止以程序转换为借口规避审限等不合理行为。2、规范诉讼调解工作。设置单独的诉讼调解程序,由专门的调解法官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及时转入各审判业务庭,由其依法进行裁判。提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严格贯彻“当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调解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同时,要求各法院不得对案件调解率进行硬性考核。3、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依照“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合理确定地域管辖法院,适当减少地域管辖的确定点。上级法院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指定管辖,并严肃查处乱争管辖权等行为。同时,废除以案件标的额大小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在确定案件管辖时,不仅要从标的额大小方面进行考虑,更应从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方面进行考虑,对新类型案件以及法律适用不明确、争议比较大的案件一律经审委会讨论后再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