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伴随着“和谐司法”、“司法为民”等理念的提出,司法机关纷纷开始探索如何通过司法救助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取得了明显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对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的现状
(一)弱势群体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如农民失地案件、消费者权益案件、劳动争议案件、拆迁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居高不下。
2、案件影响大。弱势群体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事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利益冲突非常普遍,呈现出多元化和新型化的局面。
3、案件法律关系新。有的案件是法律欠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被侵犯的事实已明显构成,但司法尚存在空白。
(二)弱势群体在诉讼上的缺陷
1、诉讼行为能力的劣势化。弱势群体案件当事人多系老弱幼残,他们受年龄、智力、文化、经济及健康状况等影响,无力取证。
2、诉讼心理素质的脆弱化。弱势群体在诉讼中的心理压力高于一般诉讼主体,在诉讼中有比较严重的顾虑感、比较强烈的挫伤情绪和比较普遍的社会支持缺失感。
(三)司法审判中存在的不足
1、忽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影响实质公正。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多注重客观事实的观念,忽视了弱势群体的利益。
2、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单一。诉讼权利的保护与实现,不单是对当事人实行诉讼费减、缓、免交,而且还应当是当事人在诉讼中诉权行使时遇到法律阻却事由,以及不能、无法通过自己的能力行使诉权保护合法权益时,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的援助。
3、司法救助的有关操作不具体、不规范。《规定》尽管对当事人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的范围详细列举了十一项内容,具有一定操作性。但是,司法救助范围的十一项内容中多次强调“生活确实困难”,但对“生活确实困难”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带有主观随意性。
二、司法审判中对弱势群体司法保护的对策
(一)更新司法理念,树立亲民审判新形象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在当前,我国法律还不可能对弱势群体保护作出全方位的回应,作为执法(司法)者的法官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通过审判实践来平衡各种利益冲突,切实实现对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从而真正实现社会正义,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二是树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司法理念。在个案裁判中,要进行充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三是树立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要摒弃“衙门”意识,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上,平等对待和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和诉求,为当事人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亲和力的诉讼空间,使诉讼高效有序地开展。
(二)拓宽司法途径,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完善救助
在审判实践中要大胆改革立案方式,采取各种便民、济民措施,既要履行好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责,又要有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则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同时,建议将司法救助基金纳入到社会保障基金的范围,管理上该基金在民政部门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支出审批由执行法院具体承办,使救助的范围和力度更有保障。
(三)完善诉讼制度,推进审判方式改革
首先,从“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出发,充分给予弱势群体诉权。其次,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推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做到繁简分流,在法定审限结案,避免超审限。第三,坚持立案公开,审理公开,质证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执行公开。法律文书要充分说明判决依据的理由,并且公开上网,以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