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思进取的被告人张宏因犯盗窃罪被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2010年2月2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查明:2009年10月12日晚,被告人张宏在西平县永骏化工厂盗窃航吊电缆线70米,经西平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评估,所盗窃电缆线价值455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在对其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被告人张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