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处于转型时期社会各种矛盾的相互交织、且日益增多,大量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日益涌现,作为具体解决矛盾、判定是非曲直、实现公平正义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不可避免地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法官在涉诉接访过程中,会遇到方方面面的问题和形形色色的人员。来访者所持心态不同,情绪稳定不一,如果对有些人员或问题发现不及时或者处置不当,轻者可能会发生言语冲突,重者还将造成扰乱法院办公秩序、危及接访人身安全的突发事件。怎样贯彻落实2008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暂行规则》(以下简称《暂行规则》),如何提高司法警察在处置涉诉信访中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的完成警务任务,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新课题。
一、 涉诉信访中突发事件的预防措施
近年来,涉诉信访数量一直居高不下,各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虽然势头得到了一定扼制,但在特定时期,各种复杂因素促成的涉诉信访,在一定时期内,工作量还相当繁重,面对这种局面,要针对不同的涉诉接访场所,制定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尽力避免突发事件的发生。
(一)固定场所接访的预防措施。是指信访接待室或临时在办公室接访。针对室内空间小,人员密集等特点,要注意观察上访人员的动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在这种场所接访,应事先与有关庭室或领导沟通,根据案情复杂程度,事态是否有可能激化等情况,决定是否派出警力。如需要司法警察配合,司法警察要及时到位,切实履行职责。接访人员在为上访人员做判前释法、判后释明等工作时,遇到上访人员情绪激烈,以死相威胁的,司法警察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即依照《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遇上访人员企图自杀、自伤时,司法警察应果断制止其行为,收缴其用于自杀、自伤的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并协助接访人员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已经造成伤害后果的,司法警察应协同相关部门人员将上访人员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并注意做好善后劝导工作;对出现死亡情况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注意保护好现场,固定、保存证据,做好善后工作。”
(二)临时场所接访的预防措施。是指临时设定场所进行集体大接访,在法院门口等地点接待上访人员。此项接访活动的特点是接访场面大,人员多且复杂,容易发生突发事件。极个别怀有积怨的上访人员,到此场所不是要求解决具体的问题,而是以制造事端“闹场子”、形成“难看局面”为目的。对此接访活动,首先要制定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并事前进行简单动员,其次要配备足够的警力且分工明确。再之在接访现场,司法警察要切实负责,提高警惕,要善于察颜观色,尽早发现问题。最后是发现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即依照《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现上访人员携带危险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员,责令其交出危险物品,抗拒交出的,应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并协助接访人员对其进行劝导,经劝导无效的,应对其予以警告、训诫,仍不接受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发现上访人员携带爆炸、放射性等自身无法处置的危害物品时,司法警察应立即控制上访人,并迅速报警,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三)不固定场所接访的预防措施。遇到群体性上访或上访老户拦访时,要针对上访人员众多、态度强硬、事态不易控制等特点。司法警察要积极配合接访人员,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妥善处理。首先要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让上级及时掌握有关上访信息。其次要以说服教育疏导为主,主要宣讲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等法规,稳定上访人员的情绪,说服其派出代表进入信访接待室,规劝其他人员收回横幅标语,在临时休息处所休息。最后是针对事态发展变化,分别进行妥善处置。如出现闹事的情形时,即依照《暂行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遇上访人员寻衅滋事、打砸、破坏公共财产或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时,司法警察应对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遇不明身份的人或上访群众在法院门前围攻法院人员、拦截法院车辆或冲击法院大门等情形时,司法警察应立即向法警队领导报告,应急分队迅速前往现场,劝解和制止不法行为,并迅速查明闹事者的身份和意图。对于确有正当要求的要及时联系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接待,慎重处理;对于无合理要求且不听劝阻者,报院领导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司法警察在涉诉信访中应当摆正的三个关系
针对复杂的涉诉信访工作,作为审判机关的警务人员,要正确的摆正以下三个关系,即“主角与配角”、“养兵与用武”、“官帽与手铐”的辩证关系。
(一)辩证的摆正“主角与配角”的关系。“主角”是指在接待来访人员时,接访人员是“主角”,一些具体接访事宜,要由“主角来唱”。司法警察此时只是“配角”,有时只在外围做警务工作,有时出场也不言语,只做些辅助性的事情。但只要出警,就是情况的需要,就应当尽职尽责。如果出现意外情况,司法警察就要冲得上去,采取果断行动,及时处置突发事件,这时的司法警察就转化为主角了。他人可退避,司法警察不能退却,并应坚定地站在“第一线”,稳妥的处置突发事件。
(二)正确的看待“养兵与用武”的关系。俗话说 “养兵千日,用兵一时”,“养兵”的含义就是司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要培养好以下三个方面的素质。
一是要培养好过硬的政治素质。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认真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弄清为谁服务、为谁执法的问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是完成好各项任务的根本条件。不然会出现畏难情绪,直接影响到执法效果。
二是要提升过硬的业务素质。良好的业务素质,是司法警察胜任平时工作任务,“战时”处置突发事件的必备条件。业务素质的提升,一方面是靠积极参加各种培训与训练,另一方面是要自觉学习各种法律知识与本职的业务知识。具备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能充分发挥警力的职能作用。
三是要锻炼出较强的身体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司法警察处置各种突发事件的前提条件。司法警察的职能决定了司法警察必须有强健的体魄。在日常完成各项任务中,特别是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要有强壮的身体来做支撑,不然就会心有余而力不足,关键时刻贻误战机。所以司法警察平时要多加强体质的锻炼,强健的体质对目前工作有利,对本人也终身能受益。
优良的政治思想素质,过硬的业务本领,强健的体质胆魄,是司法警察完成出警任务的基础。在平时训练工作中,可根据处置突发事件预案,进行模拟的演练,从中总结出经验并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利于“实战”的需要。真正达到练武是为用武之目的,即能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清醒的认识“官帽与手铐”的关系。有人说司法警察工作,是“一手拿手铐,一手拿官帽”。也就是说手铐用的恰当到位,不发生失职渎职现象,官帽就不丢失,就能戴的稳。这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双刃剑”。从此可看到司法警察工作责任重大,如刑事值庭时,发生被告人脱逃,值庭的司法警察“官帽”就要丢,就连相应领导的“官帽”也戴不牢。
三、司法警察要忠于职守,牢记责任重于泰山
回顾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的突发事件,可清醒的认识到,司法警察的责任重大。司法警察所服务的审判工作,是处理社会各种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审理的案件涉及到各行各业、方方面面,每个案件的当事人都有家属、亲友,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会引起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裁判的结果往往有一方或多方不满意,此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就可能转移到法院,这样就使法院处在社会矛盾的焦点位置,处于“风口浪尖上”,有些案件很难做到当事人服判息诉、案结事了,极少数当事人为了发泄不满,往往通过抗拒裁判结果,或长期上访、闹访、缠访来达到目的,在此过程中,还会出现过激的行为。如2006年1月6日,甘肃省某县法院发生了当事人亲属到法院质问有关案件,并随身携带炸药包,后又进行了引爆,造成 五人死亡,二十余人受伤的恶性事件。事后虽然严肃处理了相关责任人员,但不良影响在一定时间内,很难得到消除。又如, 2009年10月14日,贵州省某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袭警事件,司法警察支队队长受伤牺牲。此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往往造成了一定的人员伤害与财产损失,有的可能演变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到一方社会的稳定。所以,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工作中,要心存忧患意识,牢记“责任重于泰山”的警句。
司法警察工作即光荣又责任重大,所以要忠于职守,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无论是日常警务工作,或是在处置突发事件中,均要增强大局意识、安全意识、廉洁意识。要有“不计名利只为责任”的境界,更好的服务审判事业,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