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纠纷转化为刑案较多的原因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0-06-23 16:41:40


    近年来,村民邻里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现象较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村基层组织调解村民邻里纠纷功能若弱化

    从客观方面来讲,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村民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层次的巨大变化,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日益复杂化、利益化,而原来的农村基层调解手段如乡、村委会基层调解手段已相对落后,不能适应形势需要,加之农村“宗族长老”调解模式也已随着人们思想的日益活跃而基本摈弃,从而导致很多村民的邻里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从主观方面来讲,部分农村基层工作者较为注重抓经济工作,对农村邻里纠纷的调解工作不是十分感兴趣,综合治理工作力度不大,导致农村基层调解名存实亡,从而使农村邻里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升格激化为刑事案

    二、司法化解村民邻里纠纷的途径不顺畅

     一是执法不公现象在一定范围内任然存在,造成村民遇事不愿“打官司”,愿意“私了”,从而导致司法化解农村邻里纠纷的途径不畅。二是相对较高的诉讼成本及诉讼不便使村民对民事诉讼望而却步。三是诉讼效率低让村民怕打官司。这就使得农村相当一部分邻里纠纷不能及时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有效解决,造成矛盾堆积,最后形成“火山爆发”效应,激化为刑事案件。

     三、村民解决民事纠纷法律知识识贫乏

目前,我国农村村民整体素质还不高,特别是法律知识比较贫乏,被侵权了却不知找谁、怎样去“讨说法”,不知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村民诉讼意识淡薄

    由于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村民诉讼意识不强,认为“打官司”“不光彩”,不习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甚至具有较强的厌讼情绪,这就注定农村一大部分邻里纠纷无法通过诉讼途径得到及时有效解决,以致发展为刑事案件。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建议:

      一、改进农村基层调解工作模式,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调解力度。

    首先要要强化基层调解工作责任制,建立调解网络,将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抓到实处,鼓励“宗族长老”调解模式。同时,配强配齐农村基层调解工作人员,保证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经费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待遇,以提高工作积极性。另外,为了更有效地达到调解工作的目的,笔者认为从立法上应当赋予人民调解工作一定的强制力,如对一些标的较小、责任范围不大的民事纠纷,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合理调解并经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可通过适当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强制执行。

    二、疏通司法途径,引导村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矛盾纠纷

    首先要提高诉讼效率。司法机关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大农村巡回办案力度,拓展就地开庭广度,不断简化诉讼程序,大力推行简单邻里纠纷速裁制度。其次,要加强公正执法,坚决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让村民既要愿“打官司”,方便“打官司”,且信任“打官司”。

     三、在加大农村普法工作力度的基础上,调整农村普法重心,加强公民的诉讼意识。

首先要一如既往地开展农村普法工作,不断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尽量做到形式多样、生动贴切,特别是在村民中要采取容易接受和容易理解的方式,真正让村民知法、懂法、守法。其次要改变过去只注重宣传实体法而轻程序法的做法,要将一些直接与村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程序法应列为宣传的重点并以简明扼要的方式着重加以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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