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法院经常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或者侮辱、谩骂、殴打法官,这一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也造成基层法院法官的巨大精神压力。
一、基层法院法官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的原因分析
1.部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逐步推进,大部分人的法制意识和权力意识得到了加强。但由于当事人中大部分是农村人受教育和生活的环境使得其法制意思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一旦法律和他争执的利益冲突,他就有可能偏执的认为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正当的交易,于是走向暴力抗法的道路上去。
2. 法院内部存在认识偏差问题
基层法院领导层和审执部门对暴力抗法以及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行为认识、重视还是不够,一方面院领导层面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基层法院还没有建立有效和规范的应对机制,院领导在对什么时候采取强制措施上还存在一定的疑虑, 另一方面审执部门根本没有任何应对暴力抗法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措施,基本上是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敢采取法律规定的任何强制手段,尤其是有些新任的法官在对暴力抗法或者威胁人身安全缺乏必要的认识和必要的培训,在事情发生后基本上是手足无措,没有任何预防对策。
3.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大部分基层法院在暴力抗法或者侮辱、谩骂、殴打法官事件中,对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该采取措施的没有采取措施,基本上以应付和教育为主,这样很难对一些极个别的无理取闹者起到警示作用。
4. 法官开展息诉服判工作难度日益加大
近年来,由于矛盾纠纷增多,基层法院的案件也在逐年上升,而基层法院真正在一线审案的法官却人手严重不足,大部分基层法院的法官法官人均年审案件要达到100个左右,资深法官审结案件的数量甚至更多,于是大部分法官大部分精力都花在了庭审和审理报告上,很难保证调解工作的时间和力度,由于调解工作不到位,部分当事人往往在庭审判决不符合自己心里期望时,情绪在不能得到发泄的情况下,自然而然的就会走向对法官的无理取闹甚至侮辱、谩骂、殴打法官。
5. 少数法官自身素质不高和驾驭庭审能力不强
近年来,法院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和文明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但在法官遭受谩骂、围攻等众多事件中,也不可否认其中一些事件的发生与个别法官的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不无关系。有些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驾驭庭审能力不强,未能有效控制法庭秩序,没有及时对当事人扰乱法庭秩序行为加以制止和处罚。部分法官庭审前没有宣布法庭纪律,着装不规范,缺少法言法语,未能营造出法庭的严肃性与威严性。有些法官不注重加强自身修养,自律不足,在工作中对当事人不够耐心,甚至态度粗暴,因而引发当事人不满。极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不高,不能做到公正司法、文明执法,对待当事人生、横、冷、推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法官接受当事人请吃送礼,索贿收贿,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直接影响了法院的形象,损害了法院的威信。
6. 法院安保措施相对落后
基层法院长期以来由于法警力量人手不够,办公经费有限,法院的大门入口处的一直没有安装任何安检,任何人都可以大摇大摆的进入法院大楼,这样客观上也为当事人在法院无理取闹甚至对法官采取暴力抗法提供了方便。另外大部分基层法院除了刑事案件庭审安排法警维护秩序外,其他民事和执行案件都没有办法安排法警维护庭审秩序或者采取措施,这也造成了一旦民事案件或者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法院有了不满而暴力抗法时,法官的人身安全处于真空保护之中。
四、解决基层法院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建议和对策
针对法官人身受伤害的原因分析,结合工作实际,笔者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和对策。
(一)改善法庭安全装备,增强预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当事人大闹法庭、辱骂或威胁法官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受制裁的当事人寥寥无几。主要原因在于此类情况属于突发事件,取证有难度。目前,大部分基层法院无任何录音、录像以及拍照设备,一旦发生当事人无理取闹法院、扰乱法院审判秩序或侮辱、殴打、谩骂法官事件时,无任何取证能力,建议以后基层法院在法警队、办公室、立案庭以及其他业务庭都配备必要的录音、录像以及拍照设备,方便法官及时取证,做为后续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据。
(二)增加警力,强化司法警察职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第三条规定,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笔者建议以后除刑事案件为,审理利益冲突比较大的民事及行政案件应该也要实行法警值班制度,由于基层法院法警人手不够,应只对部分利益争执比较大的民事或者行政案件进行值班。同时针对大部分基层法院办公区域和审判区域尚未分开这一情况,应加大法警对办公区域值班的力度。
(三)加大惩处力度,树立司法权威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员,法官应当及时制止、训诫、指挥值庭法警强行带出法庭。如仍继续扰乱法庭秩序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者,经院长批准后坚决依法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对于因哄闹、冲击法院、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抗拒执行公务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拘留措施的,法官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6条的规定,指挥值庭法警执行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基层法院在立案时应印发相关的告知事项,告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合法的途径对法官行使监督、申诉、控告的权利,对判决或裁定有异议时,可以向信访和监察部门反映,也可以通过再审的法定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者开庭前向当事人告知法庭纪律,进一步强调遵守法庭纪律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基层法院要注意通过媒体进行法制宣传,以案说法,以案明法,使公民在潜移默化中提高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维护司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发生暴力抗法、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事件,尤其是基层法院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达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五)努力提高法官自身素质
法官的司法不廉洁、不公正,会引起百姓对法官的蔑视,对法治信仰的动摇。因此,法官加强自律,显得尤为重要。法官应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修养,自觉地以法官职业道德约束自我,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依法办案,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司法形象,坚决杜绝因工作态度、工作方式或工作不慎等自身原因,激化矛盾,诱发突发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还应注意业外交往,自觉约束业外行为。
(六)加强诉讼调解和判后答疑工作
一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加,改革中所产生的新问题、新矛盾日益尖锐,民事案件的调解难度也不断加,对人民法院调解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因此,法官要坚持调解原则,提高调解能力和技巧,加大调解力度,能调解的案件应尽量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妥善化解纠纷矛盾。二是加强判后答疑工作。判后答疑工作既是法院的重要工作任务,也是司法实践中的制度创新,对于消除当事人疑虑、增强法官责任心、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判后答疑要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全面阐明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达到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
(七)积极争取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
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容易引起群众对抗、事关大局发展的案件,积极争取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积极制定预案,加强基层法院与其他基层组织的交流和沟通,并努力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人缘优势,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防范暴力抗法事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障司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紧急通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已经受到当事人威胁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由法院商请公安机关共同处理,对法官及家属的人身、住所给予必要的安全保障。特别是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公务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