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正阳法院执行强制执结一起侵占历时4年的房屋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送匾感谢执行法官,群众拍手称好。
原告正阳县某管理所办公楼位于正阳县真阳镇西顺河街西段西侧,该办公楼底层有临街门面房屋10间。2006年1月1日,原告分别与张强、刘凤云、岳保平、王顺利、韩玉强(均为化名)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上述门面房屋租赁给被告张强、刘凤云、岳保平、王顺利、韩玉强使用,租期一年。该合同于2006年12月31日到期。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订租赁合同,但诸被告仍继续使用原租赁房屋并将租金交纳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份,原告单位主管副所长殷某等人分别口头通知诸被告解除租赁关系和收回租赁房屋,后又于2008年12月10日书面通知被告方自2009年1月1日起将房租费涨至每间每月700元,如不愿续租者限15日内返还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因被告方只同意将房租费涨至每间每月500元,故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此时原告将该10间房屋整体出租给案外人孟某并约定租赁合同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因诸被告至今尚在占用该房,原告无法向孟某交付房屋。为此,原告将张强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返还房屋、赔偿损失。
正阳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张强等8户工商户于判决生效10日内将各占用原告的门面房返还给原告,并各自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每间每月500元,判决生效后张强等8户个体工商户不服正阳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张强等8户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正阳法院执行局法官多次登门做其思想工作,但8被申请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拒绝搬迁。正阳法院执行局依法向张强等8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通知书,并告之其义务, 8被申请执行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无奈正阳法院执行局组织执行局全体人员,并邀请县司法局工作人员现场公证,在当地派出所的配合下,冒雨依法对8位被申请执行人实行了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