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法院妥执一起土地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0-06-28 15:32:21


    正阳法院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过程中,不断强化为民意识,创新执行方式,通过认真研究、分析造成土地案件“执行难”主要因素,采取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妥善执行系列土地纠纷案件,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6月17日,正阳县真阳镇段庄村农民宋某来院申请对诉争11亩土地进行执行,并哭着诉说被执行人抢占其责任田的事实。经了解,宋某1980年承包了其村民组的11亩耕地,并于1996年9月25日取得了30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2007年9月该村农民周某、王某、王某某、王山、王民、王国、王军(均为化名)等8位农民以宋某不是本村民组农民为由,将宋某耕种的11亩耕地强行占有并私分耕种,2007年11月经真阳镇人民政府处理,要求周某等8位农民退还给宋某的耕地,但八被告拒不返还土地,后宋某之妻王梅(化名)与该村民组组长即被告之一的王军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同意退还该11亩土地,但王军事后反悔,又以协议是个人行为拒不履行。宋某遂一纸诉状将八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享有11亩土地的经营权,八被告强行抢占并私分宋某的11亩土地,侵犯了原告宋某的合法经营权,八被告应停止侵权并将该11亩土地退还给宋某。但被执行人葛某拒不返还耕地。立案后,办案人蒋大山先后3次赶到案发地,对被执行人进行教育疏导和法律宣传工作,但双方始终僵持不下,并互相抢地种,6月19日下午,办案人再次赶到现场,但敏锐地发现该案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如果采取单纯的强制执行,不但实际效果不佳,还极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引发刑事案件。对此,执行员将大山没有简单地就案办案,而是与当事人所在的镇党委、政府取得联系,并在镇司法员等相关人员的大力支持下,对当事人作了大量的疏导教育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放弃了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项费用,被申请执行人周某、王某、王某某、王山、王民、王国、王军等8位农民依法将11亩耕地交付给申请人继续耕种。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得到缓解,使这件看似无从下手并有上访苗头的案件,经过不懈努力得以和谐执行,维护了农村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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