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名卖友房 退还房屋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0-06-28 17:06:51


    今日(6月28日),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伪造朋友的签名,擅自将朋友所有的房屋出让给他人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确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10日内退还房屋。

  农历2007年正月十六日,吴峰的好朋友刘雪强(二人均为化名)因生意全家迁往兰州,刘雪强就让吴峰代为照看房屋,并再三嘱咐不能将房屋卖掉,因为刘雪强还有一个弟弟在部队服役,这套房子是刘雪强留给弟弟刘雪峰的。今年“五一”前夕,刘雪峰结婚要占用该套房子,在刘雪峰准备装修新房时,得知该房已被吴峰在两年前以刘雪峰哥哥的名义与林某订立了房屋转让合同,林某已经在刘雪强拥有的房屋内居住了一年之久,并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林某给吴峰的二十四万元房款,吴峰分文未给刘雪强。今年4月,刘雪强以不知该房已卖与他人且自己并未同意为由起诉吴峰,要求确认吴峰与林某订立的合同无效,并请求退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价值巨大,且直接影响到房屋所有人的居住生活,故在房屋买卖中更应强调房屋所有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鉴于本案中整个房屋买卖过程,原告均未参与,吴峰代理朋友进行房屋买卖未构成表见代理。据此,双方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责令其10日内退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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