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审理重婚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0-07-01 16:04:09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重婚的案例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我国刑法对重婚罪规定也比较简单,鉴于本罪中的“配偶”、“结婚”等概念与《婚姻法》中相关概念含义不同,笔者结合司法工作实践,认为审理重婚案件应该重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重婚罪的法律规定。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其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自诉案件。

第二,重婚的三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虽没有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三是结婚已定和离婚未定的重婚,即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要求后的案件审理期间和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一方或双方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

第三,不易认定犯罪的重婚行为。(1)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后的重婚;(2)因天灾生活困难被迫外流谋生而重婚;(3)婚后受虐待被迫外逃而重婚;(4)因反抗包办买卖婚姻外逃而重婚;(5)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

第四,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就重婚行为提出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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