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驻马店中级法院与汝南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法官联手行动,对一起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一案快审快结,及时维护了原告方母女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高某是汝南县某乡农民,2002年与本乡一男青年结婚,户口一直未迁出,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户籍登记亦在本村民组,一家四口在其他地方均未取得土地承包权。2006年,该村民组未经高某同意,取消了高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高某所在村民组有一百多亩耕地被征用,每人应分得土地补偿款18000元。但部分村民认为高某母女三人不具备土地补偿款得权利,经县、乡、村多方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为此,高某母女将村民组告上法庭,请求确认其三人具备村民资格,有权分配土地补偿款。
汝南法院受理此案后,迅速查明事实,在不到二个月的时间内及时结案,依法判决确认高某等三名原告胜诉。村民组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后,高某所在村民组群众经民主议定决定在麦收后重新调整土地。高某将情况反映到汝南法院,汝南法院及时向驻马店市中级法院做了汇报。驻马店市中院及时作出判决,确认高某母女胜诉。汝南法院的法官又迅速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书,并说服村民组按判决自觉履行。6月20日,高某母女三人从村民组领到了土地补偿款54000元,并分得了应承包的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