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平一男子酒后疯狂驾车 被判“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0-07-07 10:05:19


    遂平县石寨铺的张耀强因酒后驾车出交通事故后,驾驭交警清障车沿107国道逃跑,被遂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7月8日23时许,被告人张耀强酒后驾驭Q71837号“昌河”面包车沿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到遂平县南关桥时撞在路边树上,遂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往事故现场,将肇事人员及车辆一同带到停车场。凌晨1时许,张耀强登上停车场门口的交警清障车,并将上前制止他交警推倒在地,随后发动清障车倒车调头逃脱,在倒车调头过程中将停放在大门口外的豫Q0590警车“桑纳塔”警车撞毁,将停车场大门处南面及西面围墙撞倒,后被告人张耀强驾驭该交警清障车沿107国道闭灯向北逃跑,途中为阻止追赶的警车超蛇行前进,在清障车的右前轮胎脱落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车行至西平县二郎街北时被公安民警截获。经鉴定,“桑纳塔”警车和交警清障车损坏价值两万多元,围墙损坏价值叁仟多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耀强酒后驾驭机动车辆于夜晚在107国道闭灯蛇行行驶,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