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能要回欠款,正阳县一农民事先将欠条进行裁剪,后起诉追要欠款。她自以为天衣无缝,孰料在法庭上假相被揭穿。7月7日,正阳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欠款纠纷案。
原告陈妮系正阳县真阳镇农民。与梁建、陈丽(均为化名)系邻居关系。2007年6月24日,梁建,陈丽夫妻二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陈妮(化名)借款12000元,双方约定借款的利息为月息7厘。梁建用原告陈妮的笔记本纸给陈妮书写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现金12000元。借款人梁建,陈丽。2008年9月6日,陈妮到梁建的门市部找梁建追要借款,当时梁建不在家,梁建的妻子陈丽从徐某处借款12000元及结算的利息归还给了陈妮。陈丽并在借条左下角空白处将还款的数额及利息的结算情况列出。因陈妮说不识字,要求将借条拿走,找人算算利息对不对再归还,陈丽将借条给了原告陈妮,同时在借条左下角利息计算的下面注明借款已还清。为达到再次找梁建,陈丽要钱的目的,陈妮绞尽脑汁并在 “高人”的指点下,将梁建出具的借条做了剪裁,将借条的周边剪掉,借条左下角注明还款的日期处也剪掉,使借条呈现“7”字形状,借条上仅剩下借条的内容及借款人签名部分。后陈妮再次找梁建,陈丽夫妻二人催要借款,梁建,陈丽拒绝还款,今年3月1日,原告持该被剪裁后的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现金12000元及利息。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梁建,陈丽请当时她还陈妮钱在场的知情证人李某、张某、赵某等人出庭作证。在铁的事实面前,原告陈妮羞愧难当。这正验了“偷鸡不成蚀把米”的俗语,原告为此支付出了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车旅费千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条在被告梁建、陈丽出具给原告陈妮后一直由原告陈妮保管,原告对该借条的完整性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其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条曾被被告梁建剪裁过的事实存在。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但原告当庭提供的借条很明显是被用刀具剪裁过,以致形成了 “7”字形状,该借条的其余部分被裁掉,作为智力正常的人不可能会接收一张被剪裁成“7”字形的借条。因为这样一来,首先是使证据(借条)丧失了完整性,其次也不利于保管。所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对原告提供的借条不应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