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法院审判监督庭在职能转换后,将案件质量监督范围扩大到对执行案件的监督上,提高了执行案件的质量,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该院主要采取了以下监督措施:
一是对执行标的额到位率进行监督,监督被执行的财产是否发放到了当事人手中。
二是监督执行是否穷尽了调查措施和其他按规定必须要采取的措施。 监督是否到车管部门、银行、房产登记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过调查,有没有证据证明采取了这些措施等。
三是监督已结案件的合格率,即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合理规定和要求。监督是否按规定的动作、标准、程序结案。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在完成规定的动作、程序之后退出执行程序,退出后才可以作结案处理。
四是监督执行案件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样式的要求。
五是监督执行案件卷宗要素是否齐全,装订是否符合规格。
六是监督执行案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执结,延长执行期限是否正当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