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曾被注销登记 买卖效力依然有效

  发布时间:2010-07-14 10:23:46


    车辆被注销登记时,仍处于年审确定的有效期内,该车辆买卖行为仍然有效。2010年7月9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做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2005年8月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有效,同时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8月1日,驻马店市驿城区市民王某与汝南县农民张某某经协商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协议签订前,王某查看了车辆的行驶证,并委托李某对该车车况进行了检验。协议签订时,王某担心该车存在闯红灯的问题没有处理,又在该协议上追加“闯红灯押金贰仟元,如闯红灯有卖方负责。”的内容。随后双方依照该协议相互交付了车款、车辆及相关手续。之后,王某对该车进行了维修和喷漆,并交纳了该车4个月的养路费。2006年6月14日,王某经查询发现该车分别于2002年7月19日、11月10日、2003年2月26日、2004年3月10日在驻马店市区闯红灯4次,应缴罚款和滞纳金18490元。2005年3月28日,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在清理车辆档案,微机数据库转库时,豫Q04970桑塔纳轿车动态被转为“注销”。2007年8月24日,该车登记的所有权人李某到该所申请办理注销恢复,该所经过审核该车档案,认为不属于应注销车辆,随即为该车办理了注销恢复业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车辆买卖协议时,被告明确告知原告该车有闯红灯现象,并交付2000元押金,说明被告未向原告隐瞒闯红灯的事实,且在诉讼中,被告已将2005年8月1日前的闯红灯罚款予以交清,被告不存在违约情形,原告该诉称亦不符合合同无效的上述情形。本案中,原、被告间签订的买卖合同所涉及标的物—豫Q04970桑塔纳轿车虽曾被注销登记,但原、被告在买卖该车时,该车仍在年审确定的合格期限内,不属于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且该车交付后,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显示,豫Q04970桑塔纳轿车在清理车辆档案,微机数据库转库时,动态被转为“注销”,该所经过审核该车档案,认为不属于应注销车辆,已为该车办理了注销恢复业务。未登记的机动车辆(包括新、旧车辆)均可以流通转让,仍可发挥其物的效用,原告诉称该车属于被注销登记车辆,买卖该车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理由和事实不足。综上,原、被告所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购车后修车、喷漆费用、交纳养路费,上述款项系原告购车后根据自身需要,系正常支出,根据双方买卖协议第四条“2005年8月1日以前所有纠纷有卖方负责,以后所有纠纷有买方负责”的规定,上述支出及损失均应由原告负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汝南县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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