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又抢劫 潜逃十年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7-16 11:18:27


    正值花季少年的被告人王丹,多次寻衅滋事后又上门抢劫,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后潜逃10年,过上了居天定所的流浪生活,最后身心疲惫的他投案自首。7月14日正阳法院以抢劫罪一审判处王丹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以犯寻衅滋事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王丹,1983年3月1日出生,系正阳县真阳镇农民,中专毕业后,本该谋一份正当职业,努力工作,可他却不务正业,浪迹社会,结交一些社会上的“混混”吃喝玩乐,横行乡里。2007年7月28日夜,王丹伙同张红(已判刑)、李波(已判刑)、刘东(已判刑)、张军(已判刑)、余军(已判刑)等7人预谋到正阳县种子公司南侧郝某处闹事,而后窜到郝某的楼顶及三楼李某租赁的房间内,余军身穿“警服”,以公安人员查暂住证罚款为由,对刘某、雷某、郑某等五人进行殴打、搜身,抢走现金600元及手表等物,賬款被挥霍。

    2000年8月的一天,王丹、张红、李波等人行至正阳某宾馆门口,王丹、张红、李波等人以从此路过的付某、展某看其为由,对付、展二人进行殴打,后扬长而去。2000年5月至2000年8月仅4个月的时间,王丹伙同张红、李波、刘东、张军、余军等人以别人看他,与他人有矛盾或在酒店吃饭,老板做的饭不好,在舞厅跳舞别人碰着他们为由,对酒店老板、路上行人等20多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不同程度的受伤。案发后王丹外逃,今年1月18日王丹到正阳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冒充军警人员以暴力手段入户抢劫,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王丹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被告人案发后外逃十年期间没有再危害社会,能积极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时被告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丹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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