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8日,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特殊的民事案件,该案件的原告余德水,白玉梅均为已逾七十岁的古稀老人,他们夫妻俩一同将自己膝下的四个儿子告上法庭,请求他们对自己尽赡养义务。
确山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感到该案较为特殊,对民众影响较大,随即进行深入的调查:原告于德水,白玉梅系夫妻,共生育有七个子女,即次子余如意、三子余满意、四子余双意、五子余双全、长女余分妮、次女余分花。其中长子已去世,其余四男二女均已成家且自立。夫妻俩现为两个女儿所养,原告白玉梅于2009年瘫痪,卧床不起,四个儿子即被告余如意,余满意,余双意,余双全不愿尽赡养义务,为其养老送终。于是在赡养问题上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现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在摸清案件的来龙去脉后,法官们先是将有关子女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给被告讲清说透,然后结合法律说亲情、人情,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四被告均同意赡养二原告,父子们当庭达成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余德水,白玉梅的现居地不变,其生活期间所产生的生活费用、生病或住院费用以及其去世后的安葬费均由四被告均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