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无故寻衅滋事犯罪 判刑还要赔钱

  发布时间:2010-07-28 08:16:33


    确山县的朱某喝醉酒后无缘无故在公路上拦截他人车辆,殴打他人并把他人车辆砸坏。2010年7月23日,确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朱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伙同他人在确山县蚁蜂镇金顶山公路前无故拦截张某驾驶的北京现代轿车,追打张某及乘车人李某,并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坏。经鉴定,张某的经济损失价值2174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与受害人张某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已赔偿受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000元钱。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酒后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同时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朱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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