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正阳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被告人潘杰、孙连勤、苏子山、赵洪英、梅玉宽犯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处潘杰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孙连勤、苏子山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各处罚金4000元,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赵洪英、梅玉宽有期徒刑各六年,并各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潘杰、孙连勤、苏子山、赵洪英、梅玉宽均系安徽省阜阳市农民,在深圳打工期间,与同在深圳打工的正阳县陡沟镇农民孙某相识,六人在闲聊时都觉得打工挣钱太难,决定拐卖儿童挣大钱。2009年初,被告人潘杰与孙连勤预谋拐卖儿童,孙连勤便与孙某联系。经孙某踩点后认为本村农民朱某,妻子是傻子,其儿子朱华(2006年11月28日出生)可以拐走,随把此信息告诉了孙连勤和潘杰。2009年2月的一天,在孙某的带领下,孙连勤、苏子山、潘杰经预谋后窜至正阳县彭桥乡老店村朱某家中抢朱某的儿子朱华(化名),因惊动了本村村民未有得逞,发财心切的孙连勤、苏子山、潘杰于2009年3月6日凌晨零时许租车再次来到朱某家,将朱某夫妇捆绑,并将其子朱华抢走,藏在安徽省临泉县苏子山家中,由被告人赵洪英照看20余天,后经梅玉宽、王素珍(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将朱华以24000元的价格卖到安徽省阜阳市姜堂镇姚某、徐某夫妇,赃款被六人瓜分并挥霍。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杰、苏子山、孙连勤、孙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绑架被害人朱华的父母强行抢走朱华,被告人赵洪英、梅玉宽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潘杰、苏子山、孙连勤、孙某四人共同预谋强抢并拐卖儿童,且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赵洪英看护并帮助贩卖儿童,梅玉宽联系介绍帮助贩卖儿童,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