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自行车成惯犯,获刑六月罚一千

  发布时间:2010-08-03 18:00:29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裴建国自行车一辆,价值240元。

    2、200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徐海云自行车一辆,价值140元。

    3、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妇幼保健院东侧盗窃杨三河自行车一辆,价值260元。

    4、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人民医院盗窃杨梅花自行车一辆,价值100元。

    5、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立邦伙同王德军(已判刑)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

    综上,被告人刘立邦参与盗窃五起,价值9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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