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刘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自行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1、2009年6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裴建国自行车一辆,价值240元。
2、2009年7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徐海云自行车一辆,价值140元。
3、2009年7月13日,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妇幼保健院东侧盗窃杨三河自行车一辆,价值260元。
4、2009年7月14日,被告人刘立邦到西平县人民医院盗窃杨梅花自行车一辆,价值100元。
5、2009年7月25日,被告人刘立邦伙同王德军(已判刑)到西平县新华书城盗窃自行车一辆,价值200元。
综上,被告人刘立邦参与盗窃五起,价值9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