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下午,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在本村委冯某某家门口因琐事与冯某某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尚某某、尚某将冯某某打伤,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冯某某的损伤属重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尚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尚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庭审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对被告人尚某某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尚某量刑时可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