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起意去抢劫 犯罪未遂仍获刑

  发布时间:2010-08-03 18:01:54


    近日,西平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从西平县城租乘孙某某驾驶的机动三轮车,当行至西平县谭店乡孙湾村河堤处时,被告人李某对孙某某殴打后实施抢劫,因被人发现,抢劫未遂。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在实施抢劫时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未遂,具有法定从轻的情节,开庭时被告人又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