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新蔡县法院审理一起雇员在劳动中中电死亡赔偿案件,一审判决被告徐某(房屋粉刷负责人)赔偿5万余元,被告袁某(房屋主体承建人)赔偿2万余元,被告田某(房屋所有人)赔偿2万余元。
被告袁某系农村建筑队负责人,被告徐某系建筑粉刷队负责人,均无资质。雇工余某为被告徐某的雇员。2009年农历2月被告田某将房屋承包给袁某承建,由田某提供材料,并向袁某支付工钱,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同年农历4月房屋主体结构完工。之后袁某又将房屋粉刷工作分包给被告徐某。2009年8月27日早晨,因施工需要使用搅拌机,被告田某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去接电源插座,余某在帮助田某接电过程中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余某的亲属与田某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由田某一次性赔偿2万元,被告徐某支付11300元。另查,所接电线为田某邻居张某所有,接电时张某及家人并不知道。原告起诉要求除徐某、田某已赔偿款项外,由徐某、袁某、田某、张某四被告连带赔偿146395.8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作为被告徐某的雇员,在粉刷房屋工作中触电死亡,系在雇佣活动中造成人身伤害,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袁某将房屋粉刷工作分包给无资质的徐某,对余某的死亡主观上有一定过失,应适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田某事后与原告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原告请求撤销该协议,理由正当。被告田某把房屋发包给无安全生产条件的袁某,且为房屋受益人,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张某虽为电力设施产权人,但对余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死者余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电工专业技能情况下仍带电作业,在主观上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故法院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