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离婚纠纷案件注重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处理,而对探视权问题却很少涉及,以致出现了当前探视行为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上升的现象,甚至因探视引起一定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引起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法律对什么是探视行为、如何探视没有明确规定,故在实践中出现随意探视,不分时间、地点、方式的情况大量存在;
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人为设置探视障碍;
三、与父母亲属共处或探视人复杂时,容易导致离婚中积累的矛盾再次爆发,双方纠纷再起。
针对以上情况,笔者认为从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应把握以下环节,从源头治理,防范于未然。
一是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诉讼中,不要只注重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的调查处理,对探视权应进行必要的释明,最好一并在审理中处理。
二、审理时,向双方当事人讲清有关法律规定,婚姻自由,夫妻因感情不和而解除婚姻关系,追求各自的幸福无可厚非,但应承担起自己应尽的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为孩子创造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促成双方达成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协议,在法律文书中根据双方的意愿,逐一审查有没有漏洞、隐患。
三、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参考子女的年龄与鉴别能力、双方当事人离婚的原因、再婚情况等因素,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利于判决的执行。
四是加大探视权执行保障力度,不履行探视协助义务,使子女得不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全面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