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连日作案多起 终被当场抓获入狱

  发布时间:2010-08-10 17:32:34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郑某、李某某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郑某在西平县柏城镇北关石庄村盗窃石某某现金470元,身份证一张。

    二、2010年3月9日,被告人郑某、李某某到西平县焦庄乡金刚街,盗窃二郎乡小王庄6组孙某某现金4000元,存折一张(面额6000元)。

    三、2010年3月11日,被告人郑某、李某某到二郎乡皮庄村盗窃该村村民李某现金30多元,后被告人郑某、李某某在二郎乡范堂村景祥超市旁欲对于某某行窃时,被群众发现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郑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其不思悔过又犯盗窃罪,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二被告人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