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判决吴某清偿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2月,被告吴某从原告史某处两次借现金13万元,借期一年,并给原告出具收条和欠条各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史某多次催要,被告吴某却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并且,吴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吴某借原告史某款并出具收条和欠条各一份,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吴某应及时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请求支付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吴某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史某13万元及利息。如拒不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被告有房产一处,经原告申请法院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