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的发展,流动人口的数量逐年增加,所带来的影响更加明显,人民法院在民事送达过程中也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出现送达难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当事人地址不详、、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拒收送达文书、留置送达中见证人难找等等。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些送达方式、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亟待进一步完善。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送达中存在以下问题亟需立法解决 。
一、建议把见到当事人的地方列为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点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以当事人住所地为送达地的立法模式,但立法本意也是考虑藉此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实践中,送达地点已经扩大,除了当事人的住所外,当事人的居所、工作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所、事务所,甚至以见到当事人的地方已经视为送达地点。
二、建议去除留置送达过于苛刻的规定
对于留置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很严格的条件求必须有见证人。笔者建议在留置送达问题上,采取行之有效的送达方法就可以了。受送达人无理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详细的经过,将文书留置在应送达场所即可视为送达。因为在留置送达中,是以拒收为条件的,受送达人已知道送达的事实,根本没必要再邀请其他见证人到场见证。实践中,这种规定形同虚设,如严格照搬,则司法资源浪费极大,在当前案多人少情况下,送达人员(大部分为办案法官)疲于奔命,根本无暇审案。
三、 建议明确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邮政机关送达人的地位,实际上仍以受送达人返还回执为认定是否送达的依据。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拒绝在回执上签字盖章或拒收邮件的情况较多,从而导致邮寄送达无效。笔者建议立法应该明确邮政机关的送达人地位,在法律上明确邮政部门的送达责任和准用法院送达人员的规定。对于受送达人不在受诉法院辖区而且没有指定代收人的情况下,只要当事人提供明确详细的邮政地址的,都可以通过邮局送达。
四、建议把当庭或定期宣判的,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来领取,明确视为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宣读完主文后,在告知当事人来领取裁判文书的日期和地点,故凡未按期来领取裁判文书的视为送达,将以上告知的内容记录在宣判笔录上,当事人到期不来领取,即可视为送达。凡传票通知当事人定期宣判、领取裁判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或不来领取的,是当事人主动放弃接收裁判文书,也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五、建议增加签收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近邻、近亲属、单位的门卫、值班人员均应视为送达代收人员,可增加一些公示措施予以见证,如在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出入地张贴公告等,不应把公告方式限于几家报刊,这样可以提高送达效率,减轻群众诉累。
六、建议增加短信送达方式
随着电信业的飞速发展,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手机拥有量16亿部,平均人手一部,在确认确属当事人手机号码且正常使用中的情况下,以短信送达理应成为送达的一种有效方式,更彰显了司法文明与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