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件,司机因操作不当致车乘人员伤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雇佣司机李某驾驶豫Q21256中型厢式货车在白水县狄家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自翻致车乘人员王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豫Q21256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车上人员责任险(乘)50000元。豫Q21256号货车实际所有人为崔某。在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为分期付款车辆。车款已付完毕。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豫Q21256中型厢式货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乘人员受伤。因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崔某,李某系雇佣人员,故李某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崔某承担。
豫Q21256号货车在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投有乘座险50000元,崔某未交纳不计免赔费用。被告万里集团西平支公司对豫Q21256货车不具有支配权和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万里集团西平支公司承担责任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40000元。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上述款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70.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