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平县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案件,由于车辆购买保险齐全,车辆自翻后造成车乘人员伤残,获得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8日,崔某雇佣的司机李某驾驶豫Q21256货车行使至白水县狄家沙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翻车,车乘人员王某受伤。治疗终结后,经鉴定王某某为十级伤残。另查明:该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
法院认为:李某驾驶豫Q21256货车因操作不当致使车乘人员受伤。因该车的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崔某,李某系雇佣人员,故李某所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崔某承担。
豫Q21256号货车在保险公司西平支公司投有乘座险50000元,崔某未交纳不计免赔费用。故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王某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40000元。被告崔某某赔偿原告上述款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6070.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