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契证已无效主张权利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0-08-25 15:20:38


    近日,遂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件,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1951年,原告常某的父亲常永生购买了位于原驻马店镇自由街的一宗土地及地上的八间草房,河南省政府于1951年3月为其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权契证。1970年,其将该宗土地上的四间草房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原驻马店镇五一公社五一大队第六生产队。1989年,驻马店市老街乡前进路六组(原驻马店镇五一公社五一大队第六生产队)将该处房屋以3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王某。1997年12月,驻马店市政府为王某颁发了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9年4月,原告常某手持河南省政府为其父亲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契证,以驻马店市政府为王某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侵犯其合法土地权属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的土地证。

    遂平县法院审理认为,1950年至1956年间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权契证,随着我国土地政策及法律的变迁已丧失法律效力。驻马店市政府依据王某购买房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事实为王某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常某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常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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