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肇事致人伤 过错双方共担责

  发布时间:2010-08-26 11:23:21


    8月26日,正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通过客观公正、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当庭成功调处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今年5月13日,原告驾驶的两轮摩托车与被告驾驶轿车在该县明临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该县交警大队认定,原、被告均负事故的同等责任。8月21日,原告张某以被告路某拒不承担同等的份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药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5976.40元。扣除原告应承担份额为6302.75元,被告应得原告赔偿份额为23579.30元。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互不相让。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后,紧紧抓住本案争议焦点,找出问题根源,明确责任,确定调解思路,然后耐心、细致、客观、公正的做思想工作,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依据、范围和标准,最终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在自愿、平等、互谅、互让的基础上了达成调解议协,被告路某同意给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3579.3元,并当即履行。 在该案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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