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调换银行卡盗取现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0-08-31 08:12:38


    正阳县一农民男子帮朋友取款时偷梁换柱,将朋友的银行卡“调包”,盗取他人现金。8月30日,正阳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该男子刘利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正阳县真阳镇农民翟国和刘利(化名)是一对好朋友,今年3月14日上午,受被害人翟国在正阳谈一笔生意,因资金不够急需用钱,但又不能托身。3月14日下午15时许,翟国便让刘利到在正阳县农业银行陡沟镇营业所帮其取钱,被告人刘利获知翟国银行卡密码后,用一张废银行卡,将翟国的银行卡调换。后从翟国银行卡上分四次共取走现金6300元。案发后刘利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调包的方式调换他人银行卡并窃取他人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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