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基层法院在绩效考评工作中都制订了案件结案率考核项目,但在实际工作中,五类案件的增多严重影响了案件的结案率。
一、原因分析
1、公告案件多,进一步延长开庭的周期。今年该院受理的案件中,存在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情况如下:离婚7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1件、借贷9件、其他16件。上述需要公告的案件占受理案件数的13.5%,而这些案件公告期间为一般为60天,再加上答辩和举证期,进一步延长了开庭的周期,造成积案的加重。
2、鉴定和评估的案件多,且周期长,加剧了积案的压力。其中医疗纠纷有4件需作医疗事故鉴定,虽经多次催促,鉴定部门的答复均为“按先后顺序排列,请耐心等待”。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和人身损害赔偿需作伤残鉴定和工伤认定的案件有10件,鉴定的期间当然地延长开庭的周期;
3、邮寄和公告送达裁判文书也是结案周期加长的重要原因。当前该院是以判决书送达为结案时间,很多当事人尤其是外地当事人拒不到庭签收裁判文书,只能通过邮寄,而其签收后又迟迟不将送达回证寄回,导致结案周期的加长;正如上述原因,公告送达裁判文书的期间更长,导致很多案件判决后却很长时间不能报结;
4、需追加当事人的案件多,导致答辩和举证期限徙增,人为地增长结案周期。按当前的立审管理,立案后30天左右,立案部门才将案移交给到业务庭。主办法官阅卷后,如发现案件需要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只能再给一次举证和答辩期间,主要是交通事故案件遗漏实际车主、挂靠单位、保险公司或错将不具法人资格的营业部、服务部作当事人,这样一来,又再次延长了开庭的周期。
5、案情复杂,需讨论决定的案件多。该院地处桂中交通重要枢纽位置,各种文化的交汇和人流量大等原因导致所受理的案件相对复杂、疑难,为保证案件质量很多案件需要经庭务会议讨论或与上级法院沟通,事实上推迟了结案时间;
二、对策建议
从上述对影响结案率的原因分析看,既有法定程序上的限制也有受理案件数量及案情的影响。该院充分发挥法官的能动作用,主动化解客观存在的问题。
1、强化立案和庭前调解。在审判实践中,相当部分案件是可以通过调解结案的,个别当事人甚至主动在立案或庭前阶段要求调解。立案调解具有“短、平、快”解决纠纷的优势,因此,该院在受理案件后,对有立案调解可能的案件立案庭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征求双方调解意见,争取能在立案调解,达到能缓解审判压力,节约审判资源的效果。如果在立案阶段不能调解,则在案件移送业务庭后,答辩期和举证期届满前鼓励当事人利用调解组织或与对方当事人有特殊关系的个人和单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争取庭外和解。
2、征求当事人意见放弃不必要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对一些相对简单并经立案和庭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则征求当事人意见,主动放弃不必要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在双方同意后即时或另定时间开庭,缩短开庭的周期。
3、加强与鉴定和评估机构的联系与沟通,尽量缩短鉴定和评估的期限。
4、强化立案审查,把好立案关,将追加或变更当事人的工作在立案时完成,避免举证和答辩期间交错,缩短开庭的周期。
5、灵活案件讨论时间,不再硬性规定固定时间讨论案件,只要有讨论必要,随时展开讨论。同时注意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提高,增强法官独立审判的把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