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断分明 关爱民生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0-09-08 10:02:41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2010年9月6日,汝南县龙腾佳苑商住区开发商与周边八户居民主动达成了求同存异、互惠互利的和解意见,开发商为周边居民房屋安全设置防护桩并放弃索赔权,八户居民不再阻挠开发商正常施工。至此,这起开发商与周边居民僵持多日的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纠纷,在汝南县人民法院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2008 年9月,桂林市联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汝南分公司(以下简称联发汝南公司)取得了汝南县汝宁镇龙亭街原印刷厂的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同年10月27日,联发汝南公司开始在院内开发龙腾佳苑商住区(新建商住楼8栋、底框砖混6层),2009年10月和2010年3月份,该公司就位于印刷厂南院墙北侧11#、12#楼房进行组织施工时,南院墙外隔道相邻的居民刘某等人以自家房屋会被损害为由进行阻止,并有人拔掉汝南县建设局工作人员放线的“橛子”,之后周边相继有八户居民参与阻挠,致使该两座楼房停工至今,为此,联发汝南公司因不能如期交房,接受了11#、12#楼盘28户买受人退房要求,并赔偿违约金共计38475元。纠纷期间,经汝南县人民政府、汝宁街道办事处、西大街居委会和城建部门调解,联发汝南公司承诺所建11#、12#楼房建筑与印刷厂南院墙间距六米,八户居民则要求间距八米,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僵持到2010年7月,联发汝南公司一纸诉状将八户居民诉诸法庭,要求八户居民停止妨害并赔偿损失11万多元。

    八被告认为,被告要求原告建房(多层建筑)离开被告住房(低层建筑)10米,符合《驻马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第(5)项“在符合以上各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的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0米;”第十五条规定:“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高层与低层、多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而原告在建的龙腾佳苑小区,从建筑间距、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消防等建筑指标都不符合上述规定。被告不让原告违规施工,是被告依法行使的私力救济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原告作为开发商本应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动产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但原告根本没考虑上述情况,坚持违规施工,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现在反而起诉被告,属于滥用诉权,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八被告在2009年10月份和2010年3月份,对原告就位于原印刷厂院内南院墙北侧11#、12#楼房组织施工时进行阻挠,造成该楼房停工至今,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应予确认。本案,原告提供的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均系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是指拘束力、确定力、执行力。拘束力是指具体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行政管理相对方应首先尊重与服从,若认为该决定或措施侵犯其合法权益,可诉请事后的救济途径以求矫正(即行政行为效力的公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也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本案,被告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经有关部门调解,对原告经行政审批的各项许可手续应是明知的,即便原告的建设违反被告所称的有关规定,但被告不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进行救济,而是对原告基于合法有效的许可手续进行的建设活动采取私力干涉,该行为对原告的合法利益构成侵害,原告承诺11#、12#楼房建筑距原印刷厂南院墙留足6米施工,不损害被告利益,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排除对原告承诺距原印刷厂南院墙留足6米施工的妨害,应予支持。因被告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不能如期竣工和交房,遭受购房户退房、支付违约金等损失,原告主张按实际支出的违约金计算请求被告赔偿,因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不低于违约金,故原告该项请求应予支持,经核定, 11#、12#楼盘共计28户买受人办理了退房手续,原告依约赔偿违约金共计38475元。原告请求可能赔偿的其他商户的违约金等损失,因该损失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被告辩称原告违规施工,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现在反而起诉被告,属于滥用诉权,没有法律依据,故八被告应对原告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上述法律责任。

   2010年8月2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等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不得妨害原告联发汝南公司在龙腾佳苑11#、12#楼房(距原印刷厂南院墙间隔6米)的施工,同时八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8475元。下判后,八户居民陆续赶到法庭拉理提问,办案法官从民生、和谐的角度,不放弃任何调解机会,促使上述纠纷判后和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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