踢人腹部致肠破裂 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0-09-19 11:17:27


    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因琐事与周某发生纠纷而将周某踢伤,日前,汝南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周某同在汝南县常兴乡大王庄街上做化肥生意。2009年5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因销售化肥与周某发生纠纷后双方发生厮打,李某朝周某腹部踢一脚,致周某肠破裂。经鉴定,周某的损伤属重伤。2010年3月24日,被告人李某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周某就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十四万元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民事部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宣告缓刑。汝南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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