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驻马店频道讯 近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故意伤害案作出宣判,三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均系汝南县三桥乡人。被告人陈某在三桥街上做卖鱼生意,与同在街上做卖鱼生意的李某因生意产生矛盾,被告人陈某遂产生“教训”一下李某的念头。2009年9月下旬,被告人陈某喊来张某、刘某,三人预谋对被害人李某实施报复。同年9月29日早上5时许,被告人陈某打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刘某 ,告知二人李某已骑着三轮摩托车准备去汝南县城拉鱼。张某随后骑着摩托车带着被告人刘某,并随身携带两根竹棍,在汝南县三桥乡胡庄村附近追上李某,二人用竹棍击打李某,致李某左前臂尺骨骨折、右腿腓骨骨折。后经法医鉴定,李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与被害人李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李某经济损失30000元,并当庭付清。李某对三被告人予以谅解,并建议法院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汝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雇凶并预谋、组织犯罪,被告人张某、刘某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致被害人轻伤,三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三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