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两天“闪” 缺乏感情“离”

  发布时间:2010-09-19 17:16:44


    1985年9月8日出生的于某某于2010年2月9日与张某某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本应是甜甜蜜蜜,欣喜无比的于某某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2月11日新娘子张某某回娘家后,至此杳无音讯,其家人也不知张某某去向。一怒之下,于某某一纸诉状将张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日前,西平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2月5日在西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月9日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月11日被告回娘家后就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不久被告即失去音讯至今。原、被告之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难以履行共同生活之夫妻义务,无和好可能,遂依照法律规定,准予原告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主审法官提醒大家:结婚不是儿戏、过家家,要认真考虑,慎重选择,切莫随意“闪婚”,伤了别人,也伤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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