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盗窃电车电瓶 判刑六月并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0-09-26 08:25:26


    近日,西平法院对一起连续盗窃电瓶案件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0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西平县新华书店家属院,将刘某某停放在楼梯处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以300元卖掉。2010年5月13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西平县菜市场附近将陈某某停放在绿荫阁饮吧门口雅迪牌电动车的电瓶盗走,经评估价值400元。2010年6月6日中午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西平县柏城镇工交路种子公司家属院,将刘某某安琪儿电动车电瓶盗走,经评估价值400元。2010年6月9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耿某某的电动车在其店内充电时不备,将耿某某的裕兴牌电动车的裕兴牌电瓶偷走,经评估价值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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